美国签证资讯:L-1跨国企业主管签证
L-1跨国企业主管美国签证使用于在美国有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的外国人。他们由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到其美国公司暂时工作,担任公司经理或总裁(L-1A)或是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的职位(L-1B)。
员工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受雇于海外的公司,事务所,或其他法律实体有一年的全职职位,才有申请L-1跨国企业主管签证的资格。目前,L-1签证配额并没有年度的限制。
备注:雇主在为其外国员工申请此美国签证前不需要获得劳工证。
可以不制定工作补偿的规定,但是在美国的薪资必须可以足够地负担在美生活的开销,以防此员工成为社会负担。
家属
L-1签证受益人的家属 (配偶以及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有资格获得L-2的身份,但是会与L-1签证受益人受到一样的限制。拥有L-2身份的配偶可以申请I-765工作许可。家属在保持L-2身份的条件下,可以在美读书,但是不可以在美受聘。
申请文件的要求
美国雇主或外国雇主可以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29非移民工作者申请 表,但是对于外国雇主,递交申请时必须在美国有一个合法的生意:
证据的资格之间的关系 ,美国和外国雇主 , 解决所有权和控制权 ,如年度报告的副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或股票证书; 在美公司与外国雇主关系的文件证明其之间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例如年度报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或股票证书;
来信 , 外来的外国预选赛雇主详述他或她的日期 , 就业,工作职责,资格和薪金和证明工作的外国人的雇主国外至少有一年之内连续三年期前提交呈请书在执行或管理能力或有能力 , 涉及的专业知识;
一份关于被拟议的工作的职责和资格的详细说明,并且证明此拟议的工作职位是行政或管理,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
如果外国工作者是以经理或执行长官的身份来美开创一个新的办事处或 受聘于一个新的办事处,递交的申请书还必须包括以下证明:
足够的房舍容纳新的办公室已被担保;
已租用了一个可以容纳新办公室的场所;
受益人的,或在建立将有资格与外国雇主和排位;
受益人已有,或在成立时将会有,与外国雇主的合格的关系以及适合的职位;以及
美国的意图行动将能够支持执行或管理职务一年内批准的请愿书。这必须辅之以有关;
在美的公司营运将能够在此申请件批准的一年内维持此执行或管理职位的薪资,并且包括以下证明
拟议的性质美国办事处(规模和范围,组织结构和财务目标)
被拟议的美国办事处的性质规模和范围,组织结构,以及财务目标)
财经资讯外国实体(美国庞大的投资和财政能力的报酬受益人并开始开展业务的美国)
国外公司的财务状况 (在美投资的规模,以及向受益人提供报酬和开展在美业务的经济能力);
和国外公司的组织结构。如果外国工作者是以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来美开创一个新的办事处或受聘于一个新的办事处,递交的申请书还必须包括以下证明:
足够的房舍容纳新的办公室已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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